文章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2019年4月8日,周强院长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审理力度,通过刑事司法手段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有效维护了考试公平和秩序。但在司法实践中,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亟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研,于2016年底起草完成《解释》(初稿)。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及教育部、人社部、司法部、财政部等相关考试主管部门意见,听取院内各相关审判庭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并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既未遂判断标准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按程序送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后,适时发布。
会议还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问题的批复》。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