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借款人涉嫌经济犯罪,投资者维权之11条裁判要旨
时间:2023-06-16

本文来源:岭南刑法评论,北京刑民交叉律师公众号

网货公司(P2P公司)爆雷,实际控制人(老板)、借款人跑路,投资者(债权人、出借人)如热锅上的蚂蚁,寻求挽回损失之道。但纠结于先刑事后民事束缚,是等待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还是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未有确切之答案。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梳理成此小文,以供参考。

一、面对网贷公司、借款人涉嫌犯罪,不投资者心急如焚,涉嫌犯罪的案件又处在侦查阶段中,心想,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钱也没剩多少了,那么,能否立刻对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呢?为此,笔者总结的裁判要旨是,投资者不可逾越刑事诉讼程序,直接起诉网货公司、借款人,但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投资者依然要注意及时申报债权,也可依据刑事裁判书申请法院执行被告人的财产。

1、裁判要旨: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会被驳回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29日实施)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済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329日实施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货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65号裁定书确认:本案融资借货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裁判要旨:出借人起诉的被告与此前生效刑事判決认定的被告同一,刑事判決对涉案财产的处理结果已涵盖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驳回出借人的起诉

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0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王树林起诉的被告与此前生效刑事判決认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完全竞合,不涉及其他责任主体,且该刑事判決对涉案财产的处理结果已涵盖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被害人已获得么力救济。在此情况下,王树林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诉讼标的、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

3、刑事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借款人或网货公司享有债权,可申报债权,可依据刑事判決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的财产

1)法律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二)责令退赔。

2)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06号民事裁定书:刑事判決中的责令退赔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被害人因財产被非法占有、处分而遭受损失的事实予以确认后,作出的责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決事项。该判決事项性质上是对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救济手段,与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该刑事判决财产部分已进入执行程序,虽然因未能查找到二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此,王树林的损失仍可通过执行程序寻求救济。

二、借货行为并非犯罪行为组成部分,民不可逾越的刑事诉讼程序,针对的是借贷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本身或组成部分。不过,如果借货行为不是非法集资行为组成部分,那么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4、裁判要旨:借款人被公安机关确认不构成经济犯罪,出借人可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84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由于各方均未提交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決定书,二审法院基于对现有案件事实的判断,认为刘成良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如果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成良不构成经济犯罪的,王达忠可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裁判要旨:涉嫌犯罪当事人的判決结果不涉及借款合同当事人,中止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1)法院案例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957号民事判決书确认:弘强资本公司借钱给凯德雅悦公司。显辉装饰公司、曹庆河代凯德雅悦公司向王志强履行债务。凯德雅悦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国峰涉嫌犯罪。王国峰刑事案件的判決结果不涉及本案中显辉装饰公司、曹庆河与王志强之间借货、担保关系等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上诉人显辉装饰公司、曹庆河关于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6、裁判规则:民间借货案件没有落入非法集资犯罪的范围之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货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5号民事判決书确认:李拉柱即使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也与本案非同一事实,故原审审理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李拉柱上诉称一审审理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決书确认:公安部门对郭锦波的立案侦查是基于河南省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郭锦波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对其立案。付振的该笔借款在刑事侦查的范围,付振没有就本案借款向相关部门申报债权。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付振与郭锦波之间,东泽公司、严露洁、嘉隆公司、朝阳公司提供担保,在现有证据下应认定为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此,不应中止或移送。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民终233号民事判決书确认:许昌金都公司是借款人,裕禄公司是保证人,出借人李爱红于签订该合同当日向许昌金都公司汇款。虽裕禄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但许昌金都公司并未牽涉其中。因此作为借款的主合同应为有效,许昌金都公司对此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孙群生事后针对该资产托管合同所发生的借款事实,向李爱红出具保证书承诺还款,该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应为有效

三、存在担保人,柳暗花明又一村

案涉借贷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一部分,债权人直接起诉涉嫌犯罪的债务人,会被驳回起诉。但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之外,往往还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最新的司法解释确认,(1)法院应当受理出借人对担保人的民事诉讼,(2)担保人可能承担担保责任,(3)担保人可能承担过错责任

7、裁判要旨: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借款人张孝昌、张秀琴夫妻二人向王振清借款5000万元,王贵全承担保证责任。公安局決定对张孝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合同一方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有误,本院应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38号民事裁定书:赵学军主张刘克胜承担借款还款责任,赵明伍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刘克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赵学军对刘克胜的起诉应予驳回。但是,刘克胜涉嫌刑事犯罪,并不能否定赵学军与赵明伍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并驳回赵学军对赵明伍的起诉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31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系出借人起诉担保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8、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91日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然而,有一个小插曲是,最高人民法院还出了一个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适用上的时间效力,对于该规定生效前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得不到支持。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

2)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250号民事裁定书:小额货款公司请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债务责任。借款人中亨公司、担保人九达公司、九和公司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小额贷款公司被驳回起诉。由于《民间借贷规定》系于201591日起施行,而本案系于20141118日受理的案件,根据上述通知内容,本案不应适用《民间借贷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175民事裁定书:孙在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提起上诉,主张应就桑君德、寿光市三洋木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进行实体审理,但因该《规定》自201591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故孙在和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裁判要旨: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民间借货合同不必然无效,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有效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決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货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決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2)法院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再202号民事判決书:虽然马小军、卢新海被人民法院判決认定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的效力。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465号民事判決书确认:郦妙华、寿信伟向寿可燕借款1590万元。富绅公司出具承诺为2011916日郦妙华、寿信伟向寿可燕的借贷本息提供担保。郦妙华、寿信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富绅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申2197号民事裁定书:借款人韩成辉涉嫌集资诈骗罪。刘爱英系公司业务员,是借款介绍人,并于2015323日为出借人王悦信、方灵萍出具担保书,该保证书是刘爱英真实意思表示,在现阶段无充足证据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二审判決刘爱英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10、裁判规则:主合同因涉及犯罪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人需要承担过错责任(1)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2)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28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因借款合同无效,该《承诺书》亦无效,而天驰公司等六公司明知案涉借款系董俊杰通过诚通担保公司非法吸收的存款,仍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担保无效亦有过错。

11、裁判要旨:担保人须独立于借款人,担保行为是犯罪之实施手段,对担保人的起诉也应予以驳回

1)法院案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774号民事判決书确认:被告前海融资谷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经营被告前海融资谷公司和被告高科投公司,且该两公司合署办公,故被告高科投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的行为本身亦属于涉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所称之担保人,应是指实质上独立于借款人的人,被告高科投公司不属于该条款所称之担保人。因此,涉案纠纷中,无论出借人对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提起的民事诉讼,都因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行为本身涉嫌犯罪,而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0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本案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为晨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苏彪,借款和担保行为均是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实施手段,王树林起诉请求苏彪承担担保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四、结语

笔者简单梳理了在遇到网贷公司或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在开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可能采取的救济方式。具体总结如下:

1)借货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一部分起诉借款人会被驳回起诉,出借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及时申报债权,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2)借贷行为并非非法集资行为一部分,起诉借款人应得到受理。

3)出借人可以起诉独立于借款人的担保人。

投资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根据证据材料,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如本文能够有所帮助、启发,则也是一种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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